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1.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完成工商行政管理的登记程序,并领取营业执照,然后方可开始经营活动。
2.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主体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备案。
3. 商务主管部门担任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角色,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产业政策、回收标准以及行业发展规划。
4.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提出推动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建议,并推广应用新的再生资源利用技术和设备,以及支持产业化示范项目。
5.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治安管理工作。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登记管理,并对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7.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对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8. 建设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城市规划中纳入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并查处违反规划和建设管理法规的行为。
法律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主体,需完成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始经营。第七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并在变更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第十五条)是该行业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回收政策、标准和规划。发展和改革部门(第十七条)负责提出促进发展的政策,并推广新技术、新设备。公安机关(第十五条)负责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五条)负责登记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五条)负责环境污染的防治监督管理。建设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五条)负责回收网点的城市规划和违法行为查处。
此外,商务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制定和实施(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规划和其他措施,并设立专门机构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第十七条),确保回收网点的合理布局,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
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废物回收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意识,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第六条、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鼓励对再生资源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企业和个人开展有关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必要的预防扩散和渗漏的设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和储存,应当在规定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区,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回收站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回收站所需场地。
三、行政拘留和治安拘留的差别!
治安拘留就是行政拘留。没那么复杂。